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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思考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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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是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前提和有力基础。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个人的理解是:这是一个在社会主义的总体构架下,既拥有丰富的物质资源、又不缺乏深厚的精神财富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各成员之间,包括担负着社会宏观调控重任的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之间,为满足国计民生的需求而设立的各行各业之间,正在谋求发展的区域与区域之间,工作和生活在不同环境的民众群体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与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彼此关系融洽,真诚团结,互敬互爱,遵守共同的社会法纪秩序和道德规范,追求使国家不断走向繁荣昌盛的共性目标,同时又在各自的岗位上尽情展示五彩缤纷的个性魅力。这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是一幅新美无比的图画,而要把图画变成现实,却决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作为在改革开放中率先迈开坚实步伐的省份,建设和谐广东具备较大的优势,但也有一些带共性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旨在结合笔者的亲自经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和谐广东必须解决的问题进行一些思索和探讨。
 
必须首先确保社会稳定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强调社会稳定并为之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动乱的社会是难以形成和谐氛围的。目前社会上老百姓的共同心愿基本上用八个字可以概括:年年有余,岁岁平安。前者是指经济上比较宽裕,在满足生活所需之后还有节余,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小康水平。后者是指日子过得太太平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就广东的整体情况而言,全面实现年年有余指日可待,但确保岁岁平安就要多花些力气。在广东的不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社会治安不如人意的问题。公安部门对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打击不力,执法不严,为犯罪份子提供了一定的活动空间。譬如在深圳市有句几乎家喻户晓的调侃之言:“没有丢单车的不是深圳人”,单车被盗窃的案子在深圳非常普遍,司空见惯,有不少人家都有多辆单车被盗的经历。除了单车,其他公私财物被盗的案子也不计其数。入室撬窃、绑架勒索、诈骗、抢劫、行凶杀人、拐卖妇女儿童等恶性案件,媒体上时有报道,可谓屡见不鲜,这就使希望安居乐业的老百姓不得不为安全而担忧。治安问题若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稳定就得不到保障,建立和谐的氛围也就失去了基础。有人说在告别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中出现一些混乱情况是不足为怪的,我认为这种解释不仅牵强,而且消极。难道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一定要以社会不稳定因素蔓延为代价吗?我国盛唐时期出现的“贞观之治”,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的就是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社会秩序,同时把文化的发展也推上了高峰。为什么我们不能以史为镜,从中寻找一些有益的借鉴呢?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年代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但社会治安却比现在好得多,其中有许多经验是值得总结的。
  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的根源很多,其中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造成的心态失衡。稳定社会的关键是稳定人心。我们不能把“人心齐,泰山移”,“众志成城”等前人在实践中创造的哲理都视为空洞的、过时的口号,得人心者得天下,这是举世公认的真理。尽管党和国家为改革开放制定了一系列很好的政策,但在执行中却往往被扭曲变形。以国有企业的改制为例,笔者所在的一家国有房地产企业,早在1987年就进行了股份化的改革,一口气申请成立了五家由集团控股的股份公司,实行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动员职工集资购买股份。结果,由于这些公司挂了股份制的招牌却从来不按股份公司的法律法规运作,结果除了一家已经上市的公司还在困难中挣扎之外,其他四家散的散,并的并,而如此重大事项却不开股东大会,只是由集团公司一手遮天,掌握生杀大权。职工投入的血汗钱不仅迟迟得不到回报,连本金都不肯清退。在这种情况下现在又进行仍以参股为主要形式的改制,职工的抵触情绪之大是可想而知的。这样的国有企业,核心管理人员都是上级主管部门钦定的,股东从来就没有选择和选举的民主权利。谁当老总就由谁组阁,打着优化组合的幌子,干着亲化组合的勾当,国有化衍变成了家族化。进入公司管理层不是凭真才实学而是靠关系。管理人员与一线的职工之间,工资待遇上的差距越来越大,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已完全被按权分配所代替,家族的利益、帮派的利益以经营自主权为保护伞,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有的国有企业中,已经和正在形成的劳资矛盾和冲突比老板说了算的民营、私营等企业更加尖锐,如果处理失当,势必会影响社会稳定。
 
必须捍卫民族文化旗帜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拥有悠久而灿烂的民族文化。五千多年来有文字记载的华夏历史,实质是一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史。我们的祖祖辈辈,正是高举着民族文化的旗帜走过了漫长的历程。我们祖先所留下的“政通人和”、“家和万事兴”等遗训,无疑是当今建立和谐社会宝贵的精神财富。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这种积淀、磨练了千秋万代的文化是其他任何文化所无法取而代之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对民族文化精髓的弘扬和传播,并将代表最先进文化列为三个代表思想之一。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形形色色的外来文化通过各种渠道对我国民族文化肆无忌惮的侵蚀。我们不拒绝与优秀外来文化的交流,但要警惕外来文化中糟粕部分有预谋的渗透和蔓延。我们不能对已经发生的社会现象无动于衷:许多青少年对西方生活方式盲目而刻意的模仿,娼妓的沉渣泛起、吸毒的禁而不绝,畸形的婚恋和家庭,以凶杀、色情、绑架、强奸、鬼魂、冒险之类为主题的血腥、恐怖画面充斥银幕和荧屏,宣传各种腐朽没落人生之道的读物或明或暗地涌入书刊市场,……我们的民族文化之魂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试问:现在的年轻人中,还有多少登高望远、谈论理想、抱负、志向的?还有多少崇尚以天下为先,甘为国家的前程、民族的命运担负起匹夫之责的?拜金主义、民族虚无主义的泛滥,造成了思想观念上的重重误区,我们的民族文化大旗在疾风中摇晃。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这个民族所有成员的精神支柱。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团结在民族文化的旗帜下,在充分展示个性魅力的同时,树立与国家、民族、人民同奋斗、共呼吸的大目标。只有把国家的繁荣,民族的兴旺,渗透到每个社会成员的血脉中,才会在不同的群体中找到共同的语言和步伐,这是和谐的真谛所在。就广东而言,要做到这一点,我认为抓紧对大中小学生的民族文化教育是当务之急。要明白告诫孩子们中华民族文化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博大精深的文化,是普天下中国人共同的根。各教育单位在课程安排上首先要保证学生对中国文化的掌握程度,不能只顾学外语,丢了母语所饱含的丰厚内蕴。要把爱国主义具体落实到学习中华民族文化的实践上,要把对民族文化的认识和掌握程度作为考察学生的重要标准。广东毗连港澳,受外来文化的影响要更深一些。但广东同时又集中了很多民族文化的遗产,可以作为很好的教材。
  捍卫民族文化旗帜,可以提高国人的自豪感,避免走进“连月亮也是外国的圆”这种崇洋媚外的怪圈。外国人曾一针见血地批评过中国人内耗严重,这是国人的致命伤。成天搞内耗就不可能实现和谐,而消除内耗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在捍卫民族文化上充分保持一致,求大同,存小异,从同宗同祖的文化中去寻找凝聚力。
 
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权与法的问题
  广东是较早获得地方立法权的省份,深圳也早在1992年就获得立法权。应当说广东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全国还是走在前列的。但广东始终存在着权与法的冲突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使法律的尊严在老百姓心中打了折扣,对法制建设失去信心,那必然会成为建设和谐广东的阻力。
  权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争论了几十年,尽管答案是无庸置疑的,但许多老百姓还是说:理论上法大于权,实际上权大于法。这是大实话,广东各地法权倒置的现象并不少见,法院审理案件经常受到权力的干扰,决定官司输赢的法外因素太多,在审判实践中向权力倾斜的事时有发生。在权力的制约下,该立案的案子可以寻找借口不立案,该在法定时间审结的案子一拖再拖,该胜诉的案子结果判败诉,这是很伤害民心的。老百姓有了冤屈求助于法律,而法律反而踢了他一脚,对法律的绝望导致老百姓难以使心态进入和谐的氛围。广东最近放宽了申请案件再审的条件,这是一项积极的措施。然而当务之急的是如何确保各级法院公正执行。
  广东各地的行政法规很多,有的法规明显与法律发生冲突却仍在执行,将行政的权力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例如深圳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内部文件中把国家法律规定确定公民的出生年月以户籍证明为准改为以档案为准。由于一般职工的档案都是由用工单位保存的,人为的因素很多,有的档案纯粹是假造的,居然也按土政策予以确认。有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多年来登记的正确出生年月却因用人单位在档案上做了手脚,虽然合法却不予确认,结果引发多起纠纷。确认公民的出生年月只能有一个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解释的确认标准,地方劳动部门的解释如果与最高法院相冲突,应当是无效的解释,象这样的纠纷严格说来是不应该发生的。如果谁都可以篡改和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解释法律规定,那还有什么法律的尊严可言?据说,类似这样地方行政部门制定的文件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案例还有多宗,这种人为造成的混乱又一次证实了权力对法律的藐视。
  建设和谐广东,一定要不折不扣地纠正任意篡改法律的错误,维护国家大法的权威性。要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国家法律可以制约权力而不是权力左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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