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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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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一,是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科学构想。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的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两岸统一后,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与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与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外国人投资等均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两岸统一后,台湾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它一般省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还可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协议,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台湾党、政、军、经、财、文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代表人士,还可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与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但中国无义务对任何图谋分裂中国的行动,作出放弃使用武力的承诺。(据中国台湾网)
  “一国两制”诞生简史
  “一国两制”是首先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来的,是党中央经过长期酝酿,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就实现祖国和平统一问题提出九条方针政策。其中包括:建议举行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并可保留军队等等。此后不久,邓小平把上述方针明确概括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指明了正确道路。接着,邓小平又提出“一国两制”的方式同样适用于解决香港、澳门问题。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就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提出八项主张,进一步阐明了“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一国两制”的构想首先成功地运用于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先后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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