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于2002年12月30日开通

www.gdmj.org.cn

首页 > 专题广场 > 香港回归十周年 > --认知香港--

CEPA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8-13
字体: [大] [中] [小]
CEPA全称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中文直译为“紧密经济伙伴安排”。
  CEPA一词在我国首次使用于2003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与香港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同年10月17日,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也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上签字。
  2004年和2005年,内地与港澳又陆续分别签署了《<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进一步扩大了开放内容,这就是《安排》开放性的具体体现。2006年3月,CEPA在接受了三轮WTO审议后终获通过。同年,《<安排>补充协议三》签署,其具体内容将在今日开幕的“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发展论坛”上公布。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