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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商民主的视角看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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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协商民主的理论,协商民主可以拆分为两个概念:一是协商;二是民主。那么在协商民主的视野下,公共决策也同时受到这两个方面的考量。协商意味着公共决策的作出应当是通过参与者充分讨论的方式确定。民主要求公共决策的作出必须经过受其影响的所有公民或者公民代表的参与才能达成,才具有民主意义上的正当性。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民主党派能否发挥好以及如何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参与到公共决策的民主协商中来,将会对我国公共决策广泛参与协商的制度建立和实效发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协商民主视野下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尝试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传统的公共决策过程

  在传统的公共决策过程中,最常见的模式是决策事项领域内的专家,进行专业分析,由专家来提出可行性、合理性意见,并提出可供决策部门选择的决策备选项。然后由政府官员对备选项进行选择。这样的决策模式长久以来影响着我国政治体制内各级政府部门的公共决策,但随着公民对公共决策参与意愿的不断提高,传统公共决策流程的弊端也不断突显。最显著就是,这样的决策过程中,与公共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却因为无知识、无能力和影响决策效率等借口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而这恰恰与公民对公共决策强烈的参与意愿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便是专家变成了公民眼中的“砖家”,不符合民意的决策在执行的过程中遭到了抵制,公共决策失去了应有的正当性、合法性、权威性基础。

  二、协商民主构建公共决策正当性

  那么,要怎么样的决策过程才能够真正符合公共决策实效性需要的同时,又实现公共决策的程序正当性呢?

  公共决策的“公共性”是其本质,要求在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全程贯穿民主价值和公共属性,以公民的公共参与作为其决策过程的核心内容,以社会公正作为其决策目标。因此,任何一个决策都必须来源于受这一决策支配和影响的全体社会成员集体协商,通过这种集体协商的过程形成决策,在所有参与者之中具有正当性。对协商参与者来讲,民主协商应当是以对参与者的尊重为基础,通过协商过程不断促进所有参与者政治能力和政治意识的发展,进而形成全体社会成员理解自身以及其他成员合法利益的途径,并最终赋予决策以正当性。而这种决策的正当性理由,恰恰也就是来源于它的产生方式。

  反过来分析,一项公共决策如果没有经过全体社会成员协商的过程,仅仅是根据个别或者少数决策者的判断而作出,那么它就是偏私的、不具有正当性的。它之所以偏私,主要还并不是因为决策者本身的偏私之心,而是对更多其他本应参与到决策中来的人的无视。还有对他人意见和观点产生的误解。这一方面可能是对他人想当然的判断;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在事实上的误解。公共决策者将单方面的判断和决策施与他人,而他人对此没有机会表达意见和陈述理由。即使决策者拥有优秀的决策能力,甚至经过了详细的调查,也仍然无法取代所有社会成员的选择。如果社会成员没有民主协商的机会,仅仅是被调查询问,他们就被限制于决策者为其构建的框架内,将无法按照自己本身的意图和表达方式进行选择和表达观点。如果是经历了这样的程序而形成的决策,无论这个决策是否科学、是否正确、是否行之有效,首先究其本质而言,就是不具有正当性的决策。即使于一时、一事有利,从长远来看,脱离了民主协商的公共决策,仍然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不难看出,要使公共决策获得这其天然应有的正当性效力,就要求决策的过程必须经过充分的、广泛的协商,而这样的协商范围包含了广泛的公众类别,民主党派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参政党,无疑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重要性

  在我国各级政府的公共决策过程中,各政党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党的领导作用,通过政府在公共决策和执行中处于主导地位。而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公共决策中是通过参政议政职能,发挥出谋划策的作用。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公众的参与也是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进行的,其效果也不尽相同。但民主党派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政治力量进行参与,无论是从参与度、参与范围、参与方式,还是从参与效果上来看都是具有非常明显优势的。

  1、参与公共决策是民主党派的本质需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表述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这“一个参加,三个参与”的规定,再次说明了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事务中的参与是其自身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其开展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职责。

  第一,民主党派的代表性决定了它们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民主党派形成时其社会基础、政纲等各不相同,这就使民主党派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代表性,这种代表性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而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也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现阶段,民主党派的代表性恰恰也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助手,在公共决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发挥着自身独特的作用,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

  第二,民主党派可以在各专业领域充分发挥其代表性,提供公共决策的参考建议。正是由于民主党派拥有其代表性特征,在各民主党派代表的优势领域内的公共决策事项,民主党派往往能够收集和反映更直接更有效的信息,能够提出更具有操作性的政策规划和建议,从而发挥非常重要作用。

  第三,当公共决策进入执行阶段后,民主党派能够发挥其联系作用,通过前期参与决策过程对公共决策的详细了解,开展对决策事项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在公共决策的落实阶段,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性,确保公共决策能够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2、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是政府、公众的共同需求

  首先,民主党派的参与是决策机关的需求。政府作为公共决策的决策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希望可以最大限度地捕捉到公共决策所需要的大量来自民间的信息,促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合理化、科学化,力求将公共决策的最终作出完成得尽善尽美,这就使得政府在决策的过程中会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信息采集、分析、研判、协商。在这些渠道当中,民主党派的组织协调能力、信息获取量、专业化程度、参与能力无疑都是非常强而有力的。如果能够有效调动民主党派的参与,那么将对公共决策的作出带来非常大的帮助作用。

  其次,民主党派的参与是公众的需求。民主党派所联系的群众非常认同和需要民主党派帮助他们维护利益,反映意见和呼声,需要这样一个利益表达渠道。有很多公众甚至会主动找民主党派、特别是其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情况,希望把他们的意见带到党和政府或作为提案建议带到人大、政协,希望他们说反映的意见在今后的公共决策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也恰恰是因为他们的这一需求,使得民主党派在在参与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具有了更接地气的思考,更贴近实际的意见。

  3.民主党派的参与是公共决策本身的需求

我国的政党体制下,民主党派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必须通过紧紧围绕国家政权、中心工作和热点问题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来实现。而政府在进行公共决策的过程中,需要的也正是各方的通力合作、积极参与。有了民主党派的参与,公共决策的作出才是民主的、稳定的、有序的、和谐的,这也是公共决策本身的内在需求。没有民主党派参与的公共决策即不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也不符合公众对决策过程的期望,势必将影响公共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正是如此,就公共决策本身而言,需要各方面的参与,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具有参政议政的天然职能,具有参与公共决策的参与能力,这些都使得民主党派的参与成为了公共决策本身的一种需求。将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进行进一步的正面宣传,同时还有利于打破公共决策的封闭性和神秘色彩,满足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促进公共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

  四、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

  从协商民主的角度看,公众的参与对公共决策提供了支持,但是无论在哪一种制度设计下,这种参与和协商的过程都必须做到制度层面的有序性,如果失去了这种有序性,参与和协商的效果将得不到任何保障,那么公民的参与本身也就变成了一种理想。世界范围内,有各种各样的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并以此来维护公民的参与权,确保公共决策的正当性。在我国同样有各种各样的协商渠道和制度设计,保障公民拥有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在此,我们重点探讨民主党派应当用哪些方式来有序协商并参与公共决策。

  1、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公共决策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最直接最有效的平台无疑就是政治协商会议。政协的性质、任务、职能、工作方式等都决定了政协必须大力开展与各界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需求,群众的呼声,在通过政协的渠道反映给党委和政府,帮助党委和政府掌握实际情况,推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民主党派的工作,在政协的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民主党派的组织和成员在各级政协中具有一定的比例,无论是在政协的会议期间,还是在日常的调研、掌握社情民意的过程中,民主党派均有充分的参与机会。因此,民主党派要将从公众那里收集而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到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去,首先应当充分利用的平台就是政治协商会议的平台。

  2、通过人大、政府工作参与公共决策

  各民主党派成员中有大量在我国各级人大、政府中任职,并且还有一部分民主党派成员还担任领导职务。民主党派对公共决策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他们作为纽带,结合到人大和政府的工作中去。他们一方面是具有民主党派联系群众的代表性,另一方面本身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熟悉公共决策的各项需求,因此他们往往能够更加准确地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提出更具有全局性的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将更加有利于党派成员在各级人大参与监督政府公共决策,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在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发挥直接作用。

  3、通过听证会制度参与公共决策

  听证会制度是保证公众参与公共决策一种重要形式。根据我国《立法法》第58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形式。虽然,该法并未将听证会规定为法定的必经程序,但在现实中,各级政府在面临重要公共决策时往往也会主动举行听证会,邀请各界人士和公众参与听证活动,收集作出决策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制定行政法律法规的可行性、针对性、科学性。这时,民主党派应该积极主动利用自身的优势,适时发挥作用,积极利用听证会参与到公共决策中去。

  4、通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参与公共决策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民主党派履行基本职能的重要内容,经过长期的实践,各党派在工作机制上日趋完善,他们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往往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督促部门的落实,是最为高效迅速地转化或影响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途径。公众反映的参与意见,如果通过这一渠道表达,能够取得较高的效率和更直接的效果。

  五、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困境

  从协商民主的角度来看待公共决策的决策过程,重视政府、专家、公众之间的复发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使得各方都在通过不同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愿,通过深思熟虑之后力求能够达成共识,即使无法达成最完全的共识也应当从中寻找到最适宜的方案。然而,在现实中民主党派作为一种参与公共决策的力量和渠道,并不一定均能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它同样面对这诸多的困境。

  1、社会的多元化,导致协商民主追求共识的困难,需要建立更加完善规范的参与程序。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全体公民均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价值,每一个公民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均不尽相同,它们交织在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当中,使得通过理性、有序的协商寻求所有公众、所有参与者均认可的共识变得困难重重。民主党派,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也难免会受到其自身所代表性的限制。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更加规范完善的公共决策参与程序和制度,用程序和制度正义,来实现最大范围内的共识,整合多元化的利益诉求。

  2、参与渠道、参与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协商民主是为了实现决策过程民主与公正,但任何参与协商的参与者均受到自身参与条件、参与渠道、参与方式的限制。在这一背景下,政府的参与无疑是最具有主导的地位的,拥有最便捷有效的渠道和方式。而其他参与协商的力量,如公众个体、公众组织,包括民主党派皆因自身条件在参与条件、渠道、方式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现实中,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和方式虽然比公众个体要强很多,但是除几种法定的参与形式以外,民主党派要参与公共决策也都是由政府或部门根据需要和视情邀请,但对于是否邀请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协商往往取决于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的民主意识,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协商具有不确定性。

  3、民主党派自身的参与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我国民主党派成员都是兼职参与党派工作,许多成员虽然具有很高的党派工作积极性,但是受到实际工作岗位、时间等限制,在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尚有提高空间。现阶段在参与公共决策方面的机会也有限,因此,往往会出现参与公共决策能力不强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时民主党派的许多意见、建议往往是根据党派及成员的自主意识和偏好提出,分散性、自发性问题突出,针对性不够强。因此,这就更加需要,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建立更完善的参与机制,在实际参与中不断提高民族党派利用协商民主的形式参与公共决策的能力、水平、积极性。

  我国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开展公共决策广泛参与还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要让各种力量共同有效参与公共决策,使这种参与公共决策的活动不断发展和进步,还有很多方面的问题。民主党派因其自身的特殊政治地位、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和代表性,在这一领域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尝试和探索。同时,也需要党委和政府在开在公共决策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发挥利用好民主党派的优势,让民主党派更加充分地参与到公共决策的协商过程中来。

  注:本文荣获2014年度全市统战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执笔人姜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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