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学习有感
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时,在市社会主义学院(越秀区起义路144号)9楼礼堂举行“广州同心大讲坛”第十八讲,本次讲座邀请市政协副主席、市农工党主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先生作《行政法治是法治的基石—广州依法治市的思考》专题讲座,荔湾民进部分代表积极参与此次讲座的学习与研讨。
余先生从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历史上人治和法治的区别、外国法治精神的借鉴入手,指出行政权易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因而影响到依法治国原则的推行,特别指出要把权力关入法治的笼子里,要依法行政。余先生从其丰富的经验入手,借助自身的研究,结合大量的现实案件,以漫谈的形式,使大家对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具体做法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由此也联想到近日在网络上看到的一篇文章,中国政法大学丛日云教授写的《现代法治社会的理想模式及其实现次序》(原载《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7期)中提到的法治社会的7点要求:
1、法律是否属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法律是共同体的意志是现代法治的普遍特征。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最高统治者是否同等受法律约束,成为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分界。而最高统治者与普通人同等地受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能实现。
3、法律对权力是否实现了有效约束?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法治的重点不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而是约束权力。这里的关键是两点:一是最高掌权者和组织机构是否受法律的约束?如果最高掌权者和组织机构不受法律约束,法治就不存在了。因为他们拥有巨大的权力,如果他们不受约束,就留下了一道致命的缺口,整个法治体系都会被破坏。二是这种约束是否刚性?是否有效?也就是说,是否有独立的机构,有权按独立的程序,对掌权者进行监督。如果他们违背法律,这个机构能够具有制度赋予的强制性权力,对其进行惩罚。如果没有这一点,其他的所谓约束都是空话。
4、法律对人权是否有充分保障?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即法治要落实到对人权的保障,否定人权的法律本身即违背法治精神,公民没有服从它的义务。
5、宪法对立法行为是否有约束力?这是法律体系内部的一种制约关
系。它意味着,即使人民选举的立法机关,也不能随意立法,其立法权要受到宪法的约束。之所以宪法有更高的权威,因为宪法是共同体(国家)的基本契约,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结构,规定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界限。宪法一般是经过特殊的民主程序或民意认同过程制定或形成的,所以,它也是共同体的相对稳定的意志,或者说,反映了“社会共同体对基本规则的广泛共识”(福山)。这使它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6、法律体系中,是否实现了分权制衡?法治的基本预设是,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惟一的办法是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权力趋于败坏,绝对的权力绝对败坏(阿克顿)。所以,对权力的约束不应是一种道义诉求,而应该具体落实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对权力的约束由法律制度的强制力量来保证。每种权力都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没有哪种权力能够超越于法律之上。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制度设计,是一种刚性的约束,有效的约束,也是约束权力的理性与和平的方式。
7、社会是否具有发达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包含丰富的内容,比如优良的法治传统;追求独立、自由、平等的民族精神;良好的规则意识与行为习惯(以守法为第二天性);发达的权利意识;法律人的现代职业素养;被驯化的掌权者的教养等。法治的核心在于驯化权力:法律相当于给权力套上笼头、拴上缰绳,民主相当于将鞭子和缰绳交到人民的手中。所以,现代法治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支撑,而成熟的法治必须与发达的民主相表里。总而言之,理想的法治社会蓝图是:人民享有民主,权力得到驯化,人权充分保障。三者缺一不可。
可以说,法治社会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是社会长期稳定的保障,法治社会的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需要长时间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