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进第二届企业界会员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由民进广东省企业界会员以及其他新阶层会员组成。
第二条 本会接受民进广东省委领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带领会内企业界人士和其他新阶层人士,热爱祖国,热爱民进,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诚信经营;为会员搭建交流与合作、参与民进广东省委相关活动的平台,促进会员及会员企业发展,为广东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联系全省民进企业界会员及其他新阶层会员。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合力借势,促进会员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结合。
(二) 积极开展联谊活动。促进会内外、省内外企业界人士,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 积极参与民进广东省委会的相关活动。组织会员加强学习,树立党派意识,反映会员对本省经济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组织会内外成员积极参与民进社会服务工作,参与西部大开发、支边扶贫、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以自己的专长特色、业务资源力所能及的回报社会。
(四) 关心会员。关注会员个人成长,帮助会员提高自身水平和素质,关心会员政治发展;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为会员排忧解难。
(五) 促进会员企业发展。根据会员企业发展需要,组织专题讲座、论坛、参观交流、培训研讨等活动,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六) 宣传优秀会员。积极宣传会员艰苦创业、发奋图强、锐意进取的精神和事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联谊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缴纳活动费的,经会长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退出联谊会的自由。会员退出联谊会应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批准。会员如违反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本会活动;
(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源;
(四)反映本界别会员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动态和合理的诉求;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 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自觉交纳活动费;
(五) 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届期三年。
第十条 本会会员即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的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人选由省属民进各地方组织和省直基层组织推荐,报民进广东省委同意,经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负责召集理事会;
(二) 选举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
(三)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副会长8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由民进广东省委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民进、热心会务工作;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对外交往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组成
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或委托执行副会长召集主
持,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正、副会长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正、副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
据工作需要,联谊会副秘书长可列席会长会议。会长会议行使下
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 领导本联谊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 就联谊会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审议通过;
(四)会员入会审批;
(五)决定会内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皆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任命。联谊会日常事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 办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定;
(三) 协同管理办事机构及落实各地方企业界联谊会等相关事务;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开展活动的费用由联谊会成员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捐助或省委会给予部分支持的方式。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得改为它用。制定经费保管使用细则,每年使用情况须向常务理事会议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及其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民进广东省委主委会议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