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荣建议切实加强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训练机构监管
民进会员、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职员黄玉荣指出:根据《2014年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度全省新诊断0-6岁残疾儿童达3786人。实践证明,对于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6岁之前是最佳时机。随着社会上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训练机构需求的日益增加,在公办机构数量不足的情况下,民办机构得以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需求与服务供给的矛盾。但一些民办机构良莠不齐,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师资素质低下等问题不断显现。近期,4岁自闭症儿童嘉嘉在广州一家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训练机构接受康复的过程中不幸身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类似的事件并非孤例,2012年4岁患有语言障碍的女童瑶瑶,在我市一家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训练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期间,被该康复中心的女老师甩摔致重伤昏迷。两个悲剧的产生并非偶然,由此而折射出的问题很多,但关键问题还是政府监管不到位。
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训练机构监管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多头登记、多头管理问题。目前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训练机构主要有两种法人登记注册方式,一种是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机构),另一种是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营利性机构)。同时在从业许可上,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训练机构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门审批)、托幼儿园所的办园资质(教育部门审批)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审批),还有个别机构不办理从业许可,以健康信息咨询的名义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由于在到底采取何种从业许可和法人登记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硬性要求,这不仅带来行政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容易出现没有进行任何从业许可和法人登记的“三无机构”。这种多头管理模式往往造成无人管理的局面,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相关职能部门通常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方式,只要不出现重大事故,即便一个机构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只要没有人举报,也就不会查处。
二是商事登记的后续监管问题。由于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采取的前置审批模式,即先取得从业许可再办理法人登记,虽然究竟是由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还是民政部门审批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其监管主体还是比较明确的。然而企业法人登记采取的是商事登记的“先照后证”宽准入模式,由于没有明确从业许可的审批部门,对办理从业许可也无硬性要求,必然导致其后续的监管责任成了无主之地。
三是行业监管不到位问题。我省从2008年起就开展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达标验收工作,省残联也出台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但由于残联部门属于群团性质部门,没有审批职能和执法权限,这些规范和评审标准仅限于残联系统内部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承接购买康复服务的民办机构,对社会上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训练机构难以进行要求和监管。
公办机构少,学位吃紧,民办机构鱼龙混杂,难以辨别,再加上没有明确的部门监管,给了不法机构可乘之机。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训练机构不能一直处于监管盲区,必须尽快明确主管部门,加强监管,通过设定行业准入标准来规范和促进其良性发展。为此,黄玉荣建议:
一、依法管理,明确责任。尽快制定出台民办康复服务训练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厘清不同民办康复服务训练机构从业许可的归属,明确卫生、教育、民政、工商、残联和属地政府的责任,落实民办康复服务训练机构的审批程序及准入标准。
二、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构建民办康复服务训练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工商部门及时将通过商事登记注册的机构信息和变更情况抄告卫生、教育、民政、残联和属地政府,民政部门对通过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的机构信息和年检、变更情况及时抄告卫生、教育、残联和属地政府,属地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经营的民办康复服务训练机构,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卫生、教育、民政、残联和工商部门。同时建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民办康复服务训练机构的统一协调监管。
三、行业认证,扶优汰劣。由残联部门牵头建立统一行业管委会,开展行业认证,设立准入门槛,对所有民办康复服务训练机构的软、硬件条件提出从业资格要求,并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标价体系,每年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同时对通过行业认证或取得更高等级认证的机构在运营经费、专业设备购置和场地维修改造等方面给予补助,对达不到行业标准或经服务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行业资格。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由残联部门建立民办康复服务训练机构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全市所有取得行业认证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信息、服务内容、认证等级、从业人员资质以及变更情况。设立统一监督投诉热线,及时将每年服务质量评估情况进行公开,并加大对诚信优质、信誉良好的民办机构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家属选择有资质、有信誉和服务规范的民办机构,切实保护康复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