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于2002年12月30日开通

www.gdmj.org.cn

首页 > 参政议政 > 议政调研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副主委陈倩雯:建议立法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解决“僵尸商事主体”问题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1-03-09
字体: [大] [中] [小]

  全国商事制度改革后,在商事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发展的同时,“僵尸商事主体”数量也逐年激增。针对这一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副主委、深圳市委会主委,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陈倩雯认为,“僵尸商事主体”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对市场交易安全形成威胁,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很多商事主体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责令关闭后,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注销手续,不得从事与清算、注销无关的经营活动,但却常年不办理注销登记。”陈倩雯指出,对于这类“僵尸商事主体”,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管理机制,退出机制存在漏洞。

  对此,陈倩雯在提案中建议,立法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针对“僵尸商事主体”问题,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改革当前“依申请注销”制度,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对依法应当注销但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商事主体,实施市场强制退出,消灭商事主体资格,完成市场退出程序,从而彻底消除“僵尸商事主体”,防范系统风险,净化营商环境。

  同时,要明确注销和清算的关系,由于“依职权注销”制度强调“先注销、后清算”,不同于现行“依申请注销”制度,所以需要妥善考虑有关债权债务清算问题,避免商事主体被注销后,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主张债权。对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注销前无须清算;对设有债权债务兜底制度商事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等,对投资的商事主体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商事主体,实行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

  陈倩雯还建议,对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从“注销前”和“注销后”两个方面,对依职权注销制度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在注销前,对可能直接导致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僵尸商事主体”,通过发布公告(明确公告渠道、公告期限等),确保相关权利人及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以终止依职权注销;二是在注销后,对原商事主体因债权债务清理问题需要恢复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需作出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将其恢复至注销前的状态,以解决债权债务清理问题。她还指出,建议在全国推广深圳商事登记改革成果经验,明确创设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及时清理“僵尸商事主体”。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张姝泓 图由受访者提供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苏琬茜)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