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治的建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近两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了逆向反弹趋势,2015年前三季度该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已超2014年受理的同类案件总数,表现出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与智能化等新特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容易诱发各种社会问题,更为严重的还有反社会行为如团伙犯罪、强奸、盗窃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加强对问题青少年的教育矫治,可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而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必须在全社会形成教育矫治体系。
一、扩大完善司法管辖范围
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实践,仅局限于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的触犯刑法法律的未成年人的专门审理,并没有基于立足预防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扩大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矫治存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偏高问题,为此,可以建议重新构建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防范矫治体系,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提倡依法治国新常态下,扩大完善司法管辖范围对教育矫治问题青少年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对问题青少年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从而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
二、保障社会工作适时介入
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活动,应该形成由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人员、教育工作者、精神科医生组建的教育矫治社会工作小组,对问题青少年进行系统的教育矫治,这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极力倡导的矫治形式。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技巧、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基于问题青少年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他们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生活照顾、情感咨询、行为矫治,修正错误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模式,为他们创设一种新的再社会化过程,提供必要的系统支持和帮助,为适应社会生活、融入社会提供一种专业的福利服务。
三、完善工读学校教育矫治
工读学校是针对行为偏差、心理偏常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的专门学校,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而存在,被誉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本着“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方针,以“早期预防、矫治转化、教育保护和技能训练”的主要功能而著称,真正教育、挽救和转化了一批越轨青少年,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和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工读学校六十年的实践表明:对于品德和心理偏差、有违法乱纪行为甚至濒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采用“非司法”干预的形式,让其接受特殊而有效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育形式。
四、增强社区矫治有效干预
社区环境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环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社会矫治工作的日趋成熟,社区矫正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我国也开始重视社会矫治对违法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并把社区矫正作为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治的重要环节,全国自上而下大力建设社会矫治网络保护系统,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青少年矫正的监督、管理,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给予一定道德上和物质上的援助,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社区青少年解决生活、心理、就业和权益等多方面的困难,对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实施社会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五、完善家庭教育各项功能
父母监护责任的缺失是家庭功能弱化的最重要的表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犯》都给予了明确规定,但是,现实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责任严重缺失,对父母监护责任缺失的社会干预机制并不完善,在法律层面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此外,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着诸多的误区,也是造成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为此,要重点完善家庭教育的教育功能和情感功能,为青少年提供“保护伞”。
六、促进学校德育本质回归
学校教育的应试化倾向严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依然长期存在,学校对青少年心理、情感、兴趣、爱好和需求的关注相对忽视;逐步偏离的成才观,使得问题青少年得到的更多的是负性影响和消极评价,导致了与老师之间的紧张关系;学校教育忽视青少年个体差异与多元智能的培养,重视教育的筛选功能,单一化的教育评价体系,是造成越来越多的问题青少年的重要原因。为此,要改变当前普通学校传统单一的评价体系,促进学校德育的本质回归,是当前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治的关键所在。
(执笔人:民进会员、民进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委员、广州市新穗学校教师 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