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重新构建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防范治理体系的建议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11岁女孩陈某在上学途中被19岁的嫌犯韦某奸杀,令人扼腕叹息。犯罪嫌疑人韦某在13岁时曾掐死同村四岁男孩,却因未满14岁而未受刑事处罚,一年后韦某再次因捅伤六岁女童并准备把她淹死而被抓获,并判刑六年,2015年11月刚提前释放,两个月后便犯下如此恶行。更让人震惊的是,经记者深入调查,在韦某所在村庄,可能还有多名儿童的死亡跟韦某有关。而不久之前的2015年11月,湖南邵东县三少年因网瘾杀害了无怨无仇的优秀乡村教师李桂云,促使他们决定实施犯罪的原因竟是“我们还没满14岁,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4-16的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2/3,14周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同时中小学生校园暴力行为愈演愈烈。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后果之严重一点都不亚于成年人的犯罪,而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治理,存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偏高、未成年人罪犯收容教养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不良行为矫正制度和设施不健全、校园法制教育匮乏等诸多问题,造成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犯罪后得不到及时矫正,继续滑向恶性犯罪的深渊,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带来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一、存在问题
1.我国刑法设定年满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亟待调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重大罪行的才应负刑事责任。这个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从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实施以来三十多年没有改变。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青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方面,都远比三十多年前成熟的更快。据研究资料显示,我国青少年的生理发育比二十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也明显提高。再加上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来临,青少年接触涉“黄赌毒”和暴力犯罪信息的机会明显大增,甚至对于“不满14周岁杀人不用负责”这样的信息也轻易接受并深入脑海。从国外立法来看,不少国家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已满13周岁(如法国)或12周岁(如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等国,美国的阿肯色州、伊利诺州、佐治亚州等),甚至还有规定为已满9周岁的(如墨西哥)。
可见,无论是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都有必要降低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不断增加的低龄暴力犯罪行为。
2.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收容教养缺乏配套措施,亟需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也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而对于什么是“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法律法规并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而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来说,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本身家庭教育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再由家长负责管教,效果可想而知,番禺奸杀案中的韦某很可能是基于由“家长负责管教”的处理放了出来,结果继续作恶。
另外,即使是由政府收容教养,在实践中,执行收容教养的场所各地差异很大。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还有的则是在劳动教养场所,实践中,受条件限制,将少年收容教养人员与未成年犯人或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混合关押的情况较为常见,这不仅导致在管理方法和教育方式上难以区别对待,而且容易使少年收教人员沾染某些未成年犯人甚至成年劳教人员的恶习,达不到矫正的目的。
3.现行不良行为矫正制度和设施的建设完全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加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指多次出现盗窃、吸毒、斗殴等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目前情况下,即使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由于大都是独生子女,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还是由家庭教育为主,而如前所述,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由于父母在外打工、单亲家庭等原因造成,完全指望家庭教育根本无法达到矫正的作用。
另外,根据198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现行工读学校基本只有大的城市设立,以广州为例,一千多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也只有一所工读学校——广州市新穗学校,仅仅6个班120个学位,且设施非常落后。我们要意识到,多办一所工读学校,就可能少建一座监狱,工读学校的设立和制度重构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全新的意义,应予重视。
4.中学校园法制教育匮乏成为常态,中学生普遍法律意识谈薄
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绝大部分的学校都把精力和力量放在学习考试上面,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学校,都没有对法制教育予以充分重视,设立“法制副校长”、开设法制课程也大多流于形式,甚至在校园暴力严重的情况下,也采取宽容仍至纵容的心态,完全没有意识到部分校园暴力行为已经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去年轰动一时的洛杉矶地区“中国留美学生绑架案”,翟某等12名留学生因争风吃醋对另一名中国留学生刘某进行了长达7个小时的殴打,被控涉嫌绑架罪、严重人身伤害、攻击罪等六项重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这个案件是我国校园法制教育匮乏、学生法律意识谈薄的一个缩影,值得认真反思。
二、建议
1.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刑罚手段惩处低龄严重暴力犯罪
鉴于现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青少年恶性暴力犯罪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14周岁降至13周岁或12周岁,以加大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威慑,减少对社会的危害。由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在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重大罪行时才予以刑罚,因此不会对现行制度造成大的冲突。
2.完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的收容教养的配套法规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什么情况下由政府收容教养,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颁布于1982年,距今已今三十多年,且也没有解决前述问题。建议尽快出台关于政府收容教养方面的法规,明确收容教养的范围、程序、场所、内容等一系列问题,从制度上保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矫正、帮扶、教育目的的实现。
3.加快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正制度和设施的建设
对于尚未构成犯罪但长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现在的制度基本上依赖于家庭的管教,而社会和教育部门都处于无所作为的状况,但一旦未能及时挽救,受伤害的除了家庭之外,学校和社会都会成为受害者,因此有必要重新构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制度,具体包括:(1)加大家长对于未成年子女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责任和义务,未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失的,可以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承担责任;(2)加大学校和教育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例如学校和教育部门发现学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这类行为的时候,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对学生采取相应措施,比如移送工读学校进行限期矫正,行为矫正后再回归原来学校等;(3)对工读学校重新定位和规划,在新时期赋予其全新的职能,就是知识教育+行为矫正+心理辅导,要配置与人口基数相适应的、城乡全覆盖、设施设备先进、管理理念科学的新时期工读学校,而不是过去在电影《少年犯》中那种只有犯罪的人才去就读的监牢。
4.加强中学校园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建议在中学增设法律课,通过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和模拟法庭活动、举办日常法律知识竞赛、进行校园法制宣传等一系列活动,加强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必须从学生抓起,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知法度则国民知法度、少年遵法纪则国民遵法纪。很难想像一个人在青年时期漠视法律,在成年后会对国法有所敬畏。多少国家学校和家庭辛苦培养的人才,在知识上是专家,在法律上是法盲。加强中学校园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真的是刻不容缓!
【执笔人:刘继承,民进广州市委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首届广东维权十大杰出律师、首届广州市优秀青年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副主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