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救助机制
近年来频发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件给受害者家庭以及社会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校园伤害事件归结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未成年人在校内受到来自校外因素的伤害;二是未成年人在校内相互之间造成伤害。伤害事件的侵权人来自以下8种类型:1、校外侵权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或10岁以上未成年人);2、校外侵权人属故意犯罪;3、校内侵权人及被侵权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4、校内侵权人属成年人(教师或员工);5、侵权人个人或家庭、监护人无主要经济承责能力;6、受害人家庭或监护人客观上无法负担未成年人的救治及将来的生活、教育费用;7、意外事件;8、学校本身在事件中无明显的管理失职或主观过错。以上几种情况法律上往往不能达成最终的实质性的救助效果,而被伤害的未成年人不得不在之后漫长的岁月中独自承受痛苦和磨难。
作为未成年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应该获得法律范畴之外的救济和帮助。因此,希望政府关注校园校园伤害事件中的受害者。建议:
以政府为主导,由民政部门、学校、保险机构、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建立校园伤害救助机制或保险机制,使校园伤害事件中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相当于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保险赔付层级的经济救助。
当其中受害一方的家庭条件无法完成自力救济而实施伤害一方的个人或家庭的经济条件也无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事件中,对受伤害的未成年人给予充分的医疗、康复和基本生活的经济救助,从而达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