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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对民进广东省委《关于制定〈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提案》做出答复

信息来源:民进广东省委会参工处 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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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8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民进广东省委提交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第20170082号《关于制定〈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提案》做出了答复意见。

  省环保厅经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和珠江水利委员会等部门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答复首先向介绍了开展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随后对省民进提案中的建议逐条进行了详细回复,(一)关于“在地市层面形成生态补偿标准”的建议。(二)关于“资金筹集”的建议。(三)关于“资金使用”的建议。(四)关于“社会参与”的建议。(五)关于“研究拟定《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建议。同时对省环保厅的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了说明。最后省环保厅诚挚感谢省民进对我省环境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此提案答复,省民进表示满意。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在地市层面谈判形成跨省生态补偿标准”

  从来函获悉,九州江流域、汀江-韩江流域的补偿协议已付诸实施,政府正积极履行《协议》和《实施方案》的工作职责,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也在征求意见。这极大地推动了全国跨省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力和示范效应,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

  我们建议“在地市层面谈判形成跨省生态补偿标准”,是为了《协议》到期后,使广东省在下一阶段跨省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中占据主动地位,不仅减轻广东省财政负担,而且形成以市场为主的跨省区横向生态补偿“广东模式”,为全国跨省区生态保护补偿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进一步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广东与周边省区虽然有补偿与被补偿的关系,但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框架下共同探讨对生态服务的付费、奖励或赔偿等方式,因此在地市层面谈判形成补偿标准具有合理性。福建龙岩与广东梅州、湖南郴州与广东韶关已在省级框架协议基础上签订了市级框架协议,如果推动河源市与江西赣州市、湛江市与广西玉林市也签订类似市级框架协议,就可以把跨省生态补偿标准协商机制下沉到相邻省(区)地市层面,因此本项建议也有可行性。这些地市依托市级框架协议展开双边谈判,共同磋商确定上游地市因保护水源产生的生态保护项目,例如林地维护、生态移民、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最终形成双方认可的项目清单。项目清单的资金缺口加总起来,就形成了跨省区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的总需求,在广东省省财政和中央财政支付的跨省区横向生态补偿资金中予以满足。这提供了计算跨省区横向生态补偿标准的科学依据,至少有五方面的收益,一是可根据资金缺口要求中央财政增加省际纵向补偿资金额,二是周边省区地市经济实力普遍强于广东,根据市场化原则,横向生态补偿必须与补偿双方经济实力挂钩,因此,可能减少广东省须支付的横向补偿资金总额,三是为未来建立流域上下游协商机制打下良好工作基础。四是相邻省(区)地市磋商决定补偿项目清单,充分体现了“平等、自愿、协商”的市场化原则,明显区别于目前行政力量主导形成的生态补偿标准,对全国也有较强示范效应。五是将来条件成熟以后,还可进一步对所补助的邻省项目进行第三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或采取“后补助”方式资助相关项目,进一步提高广东省省际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

  目前省际横向生态补偿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未雨绸缪,希望该项建议能上报给主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批阅,以及早启动有关研究类工作。

  (二)关于“资金筹集”的建议。

  对本条答复满意。

  (三)关于“资金使用”的建议

  对本条答复满意。目前国家层面暂无明确的、可行的相关政策和机制,希望我省继续积极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取得了更大的成效。

  (四)关于“社会参与”的建议

  对本条答复满意。

  (五)关于“研究拟定《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建议

  对本条答复满意。目前《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制定还需开展大量的前期工作,希望广东在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探索出来的一系列富有创新性的做法,尽早出台相关《办法》, 既让相邻省区更清晰地了解各自拥有的权利、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和避免各类纠纷及矛盾,同时也指导省内推广实施流域间跨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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