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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基石--“民族政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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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江门市委员会 黄振荣
 
  摘要:中国历史政权变更的周期是流血暴力夺权 高压恐怖维权 权力腐败酷吏 民不聊生 社会动乱 血腥暴力夺权。要摆脱这种周期性破坏性循环,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民主和谐的社会,必由之路是从“非政治民族”迈向“政治民族”。
 
  关键词:和谐社会;政治民族;大众民主
 
  引言 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上的崛起已为举世所瞩目,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分化程度已经达到相当高水平,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贫富之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官与民之间的利益已产生极大的差异,由此所产生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冲突也从地下演化为公开性.目前凸显的问题是社会高度分化发展后,中国将以什么样的政治机制和政治过程进行社会整合,确保社会发展稳定,可持续,和谐。本文提出从 “非政治民族”(unpolitical nation)迈向“政治民族” (political nation)。
 
  1、政治民族的概念
  一个世纪前,德国学者韦伯(Max Weber)对自己的祖国德国从一个长期积弱的经济落后国家迅速崛起为一个欧洲经济大国曾深感忧虑,他认为,一个长期积弱的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突然崛起必然隐藏一个致使的内在危险,即它将加速暴露落后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political immaturity),这种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难以成熟之间的强烈反差不但最终使民族振兴的愿望付之流水,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结局--民族本身解体(分裂)。日后事实是希特勒上台,战败后两德分裂割踞。韦伯提出,现代经济发展必然促进社会的高度分殊化(societal differentiation),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具有日益多元分散的社会离心倾向,因此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治任务是如何创造一种政治过程使多元分散的社会利益仍能够凝聚为民族整体的政治意志的政治向心力,不然的话整个民族将出现只有社会离心力而无政治向心力,只有集团(阶层、地域)利益而无民族利益的危险局面,其结果将是整个民族分崩离析的境况,由此,不发达民族经济崛起的背后潜伏一个巨大的危机:该民族政治主导力量是否的足够的政治远见和政治意志去建构一个新的政治机制,以适应经济发展产生的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现代经济发展的结果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融入并遵守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系统之中,这种经济机制相对应政治机制是“大众民主”(mass democracy),也就是说所有社会成员有参与政治责任和权利并能够参与政治全过程,这种以社会成员广泛政治参与与凝聚民族政治认同的民族就是现代 “民族政治”[1]。
  2、民族政治机制
  韦伯指出,一个经济发展缓慢、社会尚未分化,呈现相对静止封闭的社会里,大多数国民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社会整合主要依赖传统宗教和道德,政治则由少数精英之间权力争夺分赃。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使社会高度分殊化,把大多数国民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的政治机制必将使社会矛盾冲突加剧。解决问题的出路建立一套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治过程和政治机制,即能使社会成员都参与在本国政治之中。其就是以“大众政党”(mass party)和全民普选为基本机制的“大众民主”。大众政党的特点在于它的政治活动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集团之内,而是致力于沟通不同阶层、不同集团、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局部利益,从而凝聚对民族利益的社会共识,而定期性的全国大选机制则为利益千差万别以致彼此冲突的社会各阶层提供相互了解、谋求妥协的机会,从而有利于社会各阶层达成“随时调整的共识”(contingent consensus),韦伯强调,公众选举发达最深刻政治意义在于它能使发达民族的国内政治过程具有一种全民政治教育的渗透力,使具有各自特殊利益的阶层、集团、地域、行业同时具有对“全国性政治”(national politics)共识,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全民政治教育机制,经济发达民族社会利益高度分化,但国民们却具有“社会责任共担的习惯”从而使发达民族在本国内部具有落后民族望尘莫及的高度政治凝聚力。这就是“政治民族”与“非政治民族”的本质区别。韦伯断言,现代民族真正强盛必须以“大众民主”为政治基础。
  发达民族与落后民族本质上的差别并不仅仅在于“外在强盛”即经济、军事的发达,更在于“内在强盛”即国民通过政治参与而对本民族整体长期利益具有高度的政治认同感所形成的政治向心力。韦伯认为,一个落后民族走向“外在强盛”即经济腾飞的过程,并不意味着这个民族必然会走向“内在强盛”,因为一国“内在强盛”的不发达不是因为经济落后,而是政治不发达的结果;同理,国内在强盛也并非是经济发达就自然形成的,而是全体国民只有在充分的政治参与中不断经受政治教育才能培养出来的一种基本政治素质。韦伯同时指出,落后民族的“政治不成熟”恰恰就在于它往往为追求“外在强盛”而压制民族“内在强盛”的生长,即在经济腾飞时社会主导政治力量和既得利益集团往往抱定韦伯所说的“鼠目寸光的法律与秩序市侩主义”(short-sighted law and order philistinism),片面强调秩序和稳定而一再延误政治改革的良机。这种“政治市侩主义”在韦伯看来是纯粹自欺欺人的慢性政治自杀主义,因为它导致的实际结果只能是,旧的政治机制每天都在加速衰败和死亡,新的政治机制却被扼杀,长此以往,只能造成整个民族政治机制日益萎缩,到最后恰恰是只能导致法律与秩序的崩溃。[1]
  3 、韦伯理论与建立中国和谐社会的思考
  中国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水平,已经历史性提出了中国如何走向“政治民族”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中国必将出现只有日益多元分散的社会离心力,社会矛盾冲突加剧,社会稳定受到威胁。事实上,中国今日社会整合的机制和能力已相当脆弱,焦点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是中国社会分殊化的高度发展,已使“中央”日感缺乏足够的权力基础来整合不同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从深一层理解则是中央权力基础不足的根本原因恰恰是中国目前仍是一个“非政治民族”,即由于缺乏一套能使社会成员都参与其中的全国性政治过程和政治机制,使它无法像政治民族的中央权力通过全国性大选来直接取得社会最广泛的民意支持,从而以制度化的方式确立权力权威性和不容挑战性、正当性基础(legitimacy)。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解决重新奠定中央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基础问题,亦即使之能直接立足于以全国性大选为基础的大众民主之上。否则必处处受制于各地方和各集团利益。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扩大大众民主。中国能否成熟为政治民族将取决于两个制度性的保障,其一是大众民主;其二是以大众民主为正当性中央权力的落实。以公民个体为政治社会之本,以统一宪法为民族国家之纲是中国民主的原则。虽然中国社会结构转型过程还没有完成,社会成员民主素养还达不到现代政治要求,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参与政治的动机和热情还远远达不到成熟现代政治社会的水准,尤其是受人治文化传统薰祹的国民,中国要达到韦伯的“政治民族”还很遥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理论提出,它具有指导和方向性意义。
  4、 结束语
  没有人能精确定义什么是 “和谐社会”,但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应包括社会公正、自立、自主、多元、宽容、合作、人权、参与、公平、公开、民主、法治、责任、信任。其归纳为四个方面(1)个体本位。个人的存在及其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应以保护和增进个人权利和利益为旨归;(2)多元主义。承认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性,允许社会组织的多样性,尊重思想文化的差异性,具有宽容与合作精神共同维护多元共生的社会格局;(3)开放和参与。公共领域的本质决定了它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全体公民有权力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反对少数人操纵和个人专权;(4)民主与法治。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相对于政府及经济集团的独立性,不受制于政府和经济集团。如果说以公民个体主体缺席所建立的“和谐社会”,即单一国家模式或称“治水模式”,国家权力无限延伸,抑制了社会自治与公民社会的成长,而社会自治与公民意识的缺乏,反过来强化了国家权力,进一步削弱国民的公民意识与自治意识。在这样的权力形态下,只有国家而无个人,“和谐社会”必须通过森严的等级制度和道德感招以及高压专制来实现,以所谓“忠孝”来维持表面的和谐,这样的“和谐”是以国家权力为惟一根据和基础。历史事实证明,这种忽视公民基本权利、过度挤压社会自治空间的“和谐”是极不稳定的,是一种“小国寡民”式甚至是恐怖式的和谐社会,其最终结果只能导致不和谐,歌舞升平背后是让全社会心惊肉跳的暗潮涌动。
  真正的和谐社会就是尊重人权的社会,是公民社会,法治社会,是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力的良性互动。这种以保障公民权利、尊重人权、社会成员有权力并承担责任和义务参与政治活动的模式可称之为“国家-公民”模式。这种和谐表面可能是闹哄哄的,但它的内在和谐却是制度性的。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状下形成的和谐,是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可持续性、和谐发展的基石。
  参考文献
  [1]甘阳,《走向“民族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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