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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外来工权益、增强外来工归属感 建设和谐东莞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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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东莞市委 曹国荣
 
  今年十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感于党中央对社会和谐的高度重视,我想结合东莞的实际情况谈谈维护外来工权益的问题。
  据有关统计,东莞市外来工(包括外来创业者)的人数达487万之多,这个数字远远超过了户籍人口。遍布全市城乡的广大外来工,二十多年来为东莞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东莞大地今天的繁荣,有他们的一份功劳,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虽然历届政府领导都非常重视维护外来工权益,尽力为他们创造较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例如:保障工作安全,为他们追讨欠薪、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解决子女就读问题等)。但是,长期以来,外来工的权益,有些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他们的许多愿望和诉求还未能达成,诸如收入偏低、拖欠克扣工资、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劳动环境差、没有社会保障、人格不受尊重、恋爱婚姻困难、没有产假、子女上学难等问题还不能得到根本彻底的解决,所有这些都使他们为之心淡,常有游离东莞社会生活之感,很难对东莞产生一种归属感。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会出现人心隔阂,产生难以消解的敌对心理,破坏各个阶层的和谐关系,破坏整个社会互利互惠的气氛。这将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造成治安环境恶化和社会生活的混乱,对构建和谐东莞极之不利,也会阻碍东莞的现代的建设的步伐,最终影响到人民生活的各个层面和东莞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可等闲视之。
  目前,东莞民工缺口达20 万,春节前返家的96万民工中约有百分之五不再回来,东莞民工短缺以及社会治安较差的问题,与我们没能够切实维护外来工权益有很大关系。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理事李伯乔在接受记者来访时说:“珠三角地区民工短缺原因很多,但外来民工权益没有得到好好保护是其中重要原因。”有些本地人歧视外来民工,有的用人单位苛待外来民工,他们同工不同酬,工资水平低,经常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加班少给或不给加班费,工作超时等。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伤了民工们的心。这是他们不愿回到原来打工环境的根本原因。典型的例子是在东莞虎门某电子厂打工十年的喻向军和该厂四十多名老员工,一夜之间不辞而别离厂他去,另谋高就。还有大朗某制衣厂的大批女工,春节回乡后一去不返,使工厂生产陷入了空前的困境之中,忙得老板手足无措、焦头烂额。这种情况在许多劳工密集的鞋厂也在上演。
  外来工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既有市场因素,也有社会因素。省法学会理事李伯乔认为:“政府角度而言,当前应该重点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不规范行为的管理和惩治力度,保护民工合法权益。许多地方政府由于害怕增加招商引资的难度和出现企业外迁,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往往偏袒于企业,执法力度往往不够,这种现状必须得到改观。”
  由此看来,我们应该注重维护外来工的权益,充分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情感需求和发展需求,增强他们的归属感,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的东莞。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要保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无论公民身处何方,只要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就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这是众人皆知的。温家宝总理早在去年11月10日的奥运筹办会议上,就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问题作出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等六点指示。
  这次六中全会还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指出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从中央到地方,我们的领导层都高度重视维护外来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这个问题。因此我觉得我们有必要立即行动,切实地保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我认为,目前我们可以做到的有以下几项:
  一、 设定外来工日。可以把某个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例如五月一日或五月四日)设定为外来工日,在这一日外来工可享受薪假,政府或用人单位应组织外来工开展旅游、游园、晚会演出、聚会等活动。
  二、 在“东莞阳光网”或“政府公众网”建立一个外来工网页,让外来工在网上了解更多信息或发表自己对社会现象的见解,表达个人的内心情感和诉求。增加外来工之间以及外来工与政府的沟通渠道。
  三、 开设外来工热线。热线由政府指派专门部门的专职人员负责,解答外来工的工作、生活问题,或将外来工的诉求向上传达。
  四、 成立外来工协会(或协助中心)。为外来工排忧解难,让外来工感觉到有所依靠。使外来工能够通过“娘家”这个组织来维权。协会主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互助,二是协调。互助是协会组织外来工之间互助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一般困难。协调是指由协会出面,协商解决外来工与用人单位或地方政府的矛盾。协会性质是民间自治组织,政府可以适当资助,入会的外来工可享受包括:反映外来工意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为会员解决劳资纠纷;帮助沟通外来人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为外来工提供政策、法规、信息、技术等咨询;上门为会员办理暂住证并送证上门;春节返乡订票,以及接送等等服务。成立外来工协会达到了由外来工自己管理自己的目的,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形成一种长效的管理机制,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最后,我想引用《人民日报》一篇文章的一段话为本文作结:今天农民工已成为城市中的一个庞大群体,他们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城市人应多理解他们、关爱他们,有关部门也应充分了解和满足他们的更多需求,这样,广大农民工会有健康愉快的生活,我们的社会也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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