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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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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潮州市委 杨穗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是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互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
  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执法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和谐社会建立作为各项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充分履行审判和执行职能,正确、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扬善惩恶,以刑事审判稳定社会治安环境。
  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就不可能有和谐的社会,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打击刑事犯罪,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我们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为安全感不仅仅是一种心理感受,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活质量,而检验这种生活质量的最直接标准,正是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安全感的提升。因此,要继续坚持从严惩处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依法严惩金融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针对新情况新特点,加大对网络犯罪等利用科技手段犯罪的惩处力度,努力净化社会环境。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做到据以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从严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切实实现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好“青少年维权岗”,做好缓刑犯、刑释人员回访和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结合审判工作,通过公开审判,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要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注重多做调解和疏导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促使双方当事人谅解和解。针对青少年身心发育特点,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邀请民主党派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妇联、共青团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对青少年做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使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依法调处民事纠纷,以民事审判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发展环境。
  公民利益无小事。首先,要妥善调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公正审理好各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侵权赔偿、交通肇事、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及时审理劳动、买卖、借款等合同纠纷以及涉及国企改革、破产和金融等纠纷案件,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活动秩序,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作出贡献。第三,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不论判决与调解,目标都是通过法律手段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将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依法调处民事纠纷是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法院要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传统道德,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要强化诉讼调解,树立“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诉讼理念,尽心调解,引导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切实履行好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化干戈为玉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
  依法及时审理劳动、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作出贡献。要认真负责处理好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障费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避免因破产案件引发职工、债权人上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实现民事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依法化解官民矛盾,以行政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深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任务。法院要把行政审判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对行政案件,要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行政审判中正确处理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既要充分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威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更要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要坚决予以支持,对不能满足群众诉讼请求的,也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要努力采取说服教育、积极引导等方法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案结事了。要注重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注意分清责任,注重说理释法,妥善解决纠纷,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持或确认,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变更,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促进依法行政进程。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法院一定要坚持大胆收案,依法裁判。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卡、不推、不拖,一律及时立案受理。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审判的重点,排除干扰。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规范、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性;积极稳妥地办理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案件,对行政处罚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作出允予强制执行裁定之后,积极组织力量依法从快处理,维护法律尊严与行政权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违法的行政处罚,则要及时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对违法人员要立足教育为主,司法处罚为辅;促使自动履行为主,依法强制执行为辅,做到既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执行力。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社会原因,“执行难”仍然存在。现在,人民群众反映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比较强烈,由于执行不到位,使合法权利人承担了过重的诉讼风险,加剧了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矛盾。因此,抓好执行工作,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总结经验向困难挑战,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1999]11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把握中央提出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措施,创新新机制、探索新方法,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如异地执行、提级执行等。在执行工作中,要严肃执行纪律,依法文明执行,注意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提倡执行和解,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化解矛盾,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要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负责审查、听证、答复,邀请民主党派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复杂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做到既提高办案质量,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树立司法权威。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司法保障,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聚焦点,对每一起案件的裁判都涉及到对公平正义的确认问题,责任十分重大。而公正审判是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好方法,通过公正审判,树立审判诚信的良好法治形象,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人民法院担负的职责必然日益艰巨,法院要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保证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为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的榜样。
  和谐是社会发展的至高境界,我们所要构建的是整个社会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工程。社会建设的社会性,要求我们尊重社会发展规律,搞好社会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全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快捷的审执减轻民忧,以积极的态度关心民益,以优质的服务减少民怨,以透明的审判满足民愿,以人性化的关怀赢得民心,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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