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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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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领导特区行政机关,是特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区立法权弹劾行政长官。由年满4 0 周岁,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 0 年并无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任期5 年,可连任一次。《基本法. 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由8 0 0 人组成,包括工商、金融界2 0 0 人,专业界2 0 0 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 0 0 人,以及立法局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府委员的代表2 0 0 人。
  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有其特殊性,1 9 9 0 年4 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在1 9 9 6 年内设立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该推选委员会由4 0 0 名代表香港各界别的永久性居民组成,在当地经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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