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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著作权保护 为繁荣文艺创作、发展文化产业营造良好法制环境(陶凯元)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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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进广东省委纪念毛泽东同志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65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民进广东省委副主委 陶凯元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1942年5月2日至23日,在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了有文艺工作者、中央各部门负责人共100多人参加的延安文艺座谈会,会上,毛泽东同志发表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对后来党的文艺政策的制定和文艺工作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至今,已整整65年。风雨65载,中华大地沧海桑田、山乡巨变,但《讲话》闪耀出来的真理之光,却历久弥新、从未晦暗。今天,我们在这里重温《讲话》精神,就是要探讨如何响应时代和人民的召唤,繁荣我们民族的文艺创作,迎接中华文化的复兴。
  一、革命文艺的发展方向--必须和新的群众的时代相结合
  众所周知,《讲话》为革命文艺指明了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这一正确方向。而要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呢?在毛泽东同志看来,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正确认识时代的本质特征。他认为,“时代”并非一个抽象的时间性的概念,而是历史的、具体的、社会性的范畴。它不仅是某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而且还受到空间、地域、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的规定,因而“上海的亭子间”与延安的窑洞、根据地的时代与国统区的时代就有了本质的区别。同时,文学和艺术是人的学说,以人的感情、生活、灵魂、理想为内容,以人为服务对象。故而文艺与时代的结合,最终归结为文艺“必须和新的群众相结合”。离开了新的时代,就没有新的群众;而离开了新的群众,新的时代也不过是空洞的抽象。两者统一起来,便有了《讲话》中的著名命题“必须和新的群众的时代相结合”。毛泽东指出,延安时代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历史几千年来空前未有的人民当权的时代”,文艺为新的群众服务,就是为“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即“工人、农民、兵士、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服务。《讲话》发表在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岁月和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头,对党内左倾教条主义进行了彻底批判,对“五四”以来新文化运动的成绩和缺点进行了科学分析,从根本上为建设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新文艺扫清了障碍,为发展新民主主义文化、最终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讲话》中提出的“文艺为什么人服务和如何为”的思想,与建国后毛泽东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提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一道,构成了毛泽东文艺思想的主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文艺事业的宝贵精神财富。
  二、现时代文艺的任务--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
  星移斗转,逝者如斯。65年后的今天,文艺这个民族精神的火炬要如何代代薪火相传,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艰难课题。要完成这个重任,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正确认识我们所处时代的特征。那么,我们现时代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呢,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文艺要如何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呢?首先,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人们的需要”包括物质和文化两个方面,要满足物质需要,就要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而要满足文化需要,就要繁荣文艺创作,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社会主义不但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还要发展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年的积累和沉淀,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无论是GDP,还是年市场消费总额、居民存款总额都在迅猛增长。人民富裕起来后,精神上渴求有繁荣的文化出现,个性要求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经济的鼎盛对文艺的复兴提出了势在必行的要求。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文联八大、作协七大会议上所指出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伴随着中华文化的伟大复兴”。
  其次,放眼全球舞台,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代表着国家的软实力。一个国家在文化发展中的优势地位,将决定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主导地位。一个拥有先进文化、强调人文关怀、人民精神世界极大丰富的民族,不但可以在国际政治、外交、文化舞台上发出自己的最强音。同时,文化作为一种产业,还具有能够控制能源、原材料消耗、保护环境等其他产业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将逐渐成为未来国际竞争中的一块必争之地。例如,美国的版权产业非常强大,已成为他们对外贸易的第一产业,中国加入世贸后,我们的文化产业将如何与其抗衡,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2003年8月,德江书记在广州考察一批省市文化、新闻、出版、影视单位时指出,广东的文化事业与广东经济大省的地位不相称,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随后,《广东省建设文化大省规划纲要》出台,提出到2010年,我省要成为“文化发展主要指标全国领先、文化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居全国前列的文化大省”。《纲要》提出,要扶持有代表性、示范性和保护性的文艺门类,办好一批名团、抓好一批文艺精品,造就一批文化名家、文艺大师,形成有全国影响的文艺流派。要促进文学艺术与影视传媒的结合,加强对优秀作品、品牌和文艺家的宣传展示,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艺术效益的有机统一。要以出版业为龙头产业,使广东成为全国重要的出版基地和全国音像制品物流中心。要扩大文化的对外交流,加强出版对外贸易和版权贸易,推动广东出版物走向世界。对于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文化部长孙家正评价说:文化的成果和文化底蕴的深厚只是一种基础,要从一种文化的自在的形态转变成一种自觉形态,其中还有差距。德江书记在广东提出建设“文化大省”,是将广东深厚的现实基础和悠久的历史传统,与一种适应时代需要的文化自觉相结合,其结果必将使广东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一样,令人刮目相看。
  刚刚胜利闭幕的中共广东省委第十次党代会又明确提出了“鼓励支持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突出岭南文化特色,努力打造文化品牌、锻造文化精品、培养文化名家”的要求。
  这一切,都为新时期繁荣文艺创作、发展文化产业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
  三、大力增强著作权保护能力,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2006年5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内容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总书记在学习中指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重点是大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从行政、司法等方面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在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有关讲话精神,无疑为增强著作权保护能力,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和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1、著作权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众所周知,著作权作品的载体形式具有特殊性,作品不仅通过印刷表现在以纸为载体的各类出版物中,还可通过声光、磁电、网络等载体形式表现在影视、音乐、表演、电子出版物、软件、互联网等多个领域。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所带来的通讯、传播、数据储存技术革命,随着人们对文化生活的渴求与消费能力的剧增,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猛,领域不断拓宽加深。以计算机网络发展为例,国内目前上网人数达1.37亿,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而且这个数字还有发展潜力。网络自身的特点使网络上发生的各类问题可能涉及到千家万户、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文字、图片以及各类多媒体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使著作权问题更为突出地摆在人们面前。从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情况来看,2003年,全国法院共收著作权纠纷案件2000余件,同比上升36%以上,首次成为知识产权类的第一大类案件类型。用国家版权局阎晓宏副局长的话来说,“在版权制度诞生以来的300年的历程中,没有任何一种知识产权能够像版权这样,如此深刻地受到技术进步和社会需求这两大方面的巨大推进和影响。”
  2、著作权在文化产业中的地位。著作权法的相当一部分重要内容,是对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演绎权、摄制权、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种权利进行权利归属的确认,对侵犯这些权属的行为予以赔偿救济,对这些权利的转让、许可使用、合作使用协议进行规范。这些权利的后面,涉及的是出版业、发行业、娱乐表演业、戏剧业、电影业、广播业和网络传播业等行业的直接利益,故而对这些权利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文化产业的生死存亡。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与美国电影协会在上海召开了一个电影著作权的司法保护研讨会。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总裁虞俊先生在会上说了这么一段发人深省的话:他说他这次回国后的第一个晚上,就去造访了北京比较有名的一个贩卖音像制品的路边市场,发现被盗版的电影大多数是中国电影。作为一个美国公司的雇员,他很高兴,因为说明被侵权的重灾区不是美国的电影。但是作为一个中国人,他又很难过,因为我们的电影民族工业,本来就举步维艰,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下,境况无疑是雪上加霜。这段话,值得我们从事著作权司法行政保护事业的人深思,也值得我们每一个有志于民族文化复兴的人深思。
  3、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是更加依赖于保护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显著特点是,作者一旦完成创作作品,著作权就自然产生,毋须像专利、商标需要经过审查和授权的过程。著作权作品的范围大、应用广。作品的创作难,投入大,而复制却极其容易,物理成本极低,高额利润使盗版分子铤而走险。著作权的这些特点既增加了著作权对法律保护的依赖性,也增加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4、目前国内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首先,在国内文化市场上,为巨额利益所驱动,侵犯他人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行业”,该“行业”中既有暗中经营者,也有公开经营者。同时,这些“专职”盗版者,与境外走私势力相勾结,使国内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形势十分复杂。其次,由于中国正处于由“农耕文化” 向工业文明的转型期,在相当一部分国民看来,某些被现行著作权法律规范视为侵权、违法的行为不仅应当是合理的,甚至应当获得正当行为规范的支持,国民对于尊重他人著作权这样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理性非常淡漠。第三,由于著作权法的发展速度远逊于现代技术的发展速度,因此,许多新技术的出现以及人们对这种技术的运用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确认其正当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需要一个认识过程。第四,对著作权保护的质疑和责难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内容。今年4月初,美国商务部向世贸组织提出了针对中国的两项贸易诉讼,分别指责中国打击盗版不力和限制美国电影、音乐和图书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向WTO就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提出申诉。相信在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今天,这样的事件将会不断发生。因此,对著作权的保护,关系着国家对外出版贸易和版权贸易的进行,关系着国家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关系。
  5、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处理好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秩序的关系。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利,其行使必将涉及公共秩序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原创的法律意图。另一方面,私权保护又必须服从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均不予保护。这一点,在国际互联网领域表现尤为突出。由于国内互联网发展过快,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力量有限,目前互联网上仅色情网页就已经超过3.8亿个。有的网站传播不健康信息、刊载格调低下的图片、提供不文明声讯服务,甚至传播色情内容。有的网站和网民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侮辱谩骂他人,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他人人格权。有的网站和网民利用网络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危害民族团结、主张国家分裂的言论。因而,尤其在互联网络领域,我们对著作权的保护更加需要坚持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秩序并重的原则,对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著作权,一律不予保护。
  四、认真总结我省著作权保护工作的经验,努力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一)我省著作权保护的成绩和经验
  1、行政保护成绩:2006年,我省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强化版权行政管理,致力于开展一系列打击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其中10-12月在全省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加大对侵权盗版网站的取缔力度,行动期间全省办理涉嫌网络侵权盗版案件47宗。另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也开展了多次音像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其中1月以电脑城、电器城、灯光夜市以及其他游商活跃地段为重点检查区域,查处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10万多张。3-4月在广州、深圳开展打击涉美电影节目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4月在全省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查缴盗版影视、音乐及涉外版权的音像制品的整治工作。2006年,全省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由全省文化系统与公安机关、新闻出版、版权、海关、工商等部门协同动作的反盗版百日行动。
  2、司法保护成绩:近几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我省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连年攀升,从2003年的30%,上升到2004年的51%,高达到 2005年的63%。近五年来,我省著作权案件总量占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50%,占全国法院同类案件总数的27%。2006年,我省各级法院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依然走在全国各法院前列,正在力争实现由著作权司法保护大省到强省的转变。其中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公正高效审理各类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结案件数量居全国之首。06年我省各级法院共审结著作权纠纷一、二审案件1465件,占全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46%,其中一审著作权案件结案数占全国著作权总结案数的23%,占据了近四分之一天下。案件类型涉及著作权合同纠纷、影像制品复制、发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著作财产权纠纷、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各种传统及新型的著作权纠纷类型,其中,影像制品复制、发行纠纷占了1/3 以上。
  其次,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准确领会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在审判中创立了一系列正确适用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并以这些规则优质高效地审结了一大批著名的案件,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如吴颂今与新时代公司著作权纠纷案、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张五常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纠纷案等。全省各级法院法官还适用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分配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酌情确定法定赔偿数额、进行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颁布诉前禁令等,给著作权人提供了全面的保护,保证了文化产业的公平、有序发展,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社会正义。
  第三,稳步推行审判机制改革,为著作权审判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广东高院通过充分调研,在2004年指定3个基层法院受理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基础上,05年再报最高院批准,授权广州市天河区等5家基层法院受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使我省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8个,占全国有知识产权管辖权基层法院的53%,数量居全国第一。另外,全省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拟定了《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方案(试行)》,经省法院党组批准,确定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南山区和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等三个基层法院从06年7月1日起作为“三审合一”的改革试点法院。这三家法院原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庭对外统一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名称,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达到统一裁判尺度,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9日,天河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结了张宗为、施莉莉、高丽英等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认定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网络运营商授权,通过建立网站私自架设服务器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著作权罪。该案是继去年10月在厦门一审判决的全国首例被告因侵犯网络传播权被认定刑事责任案件之后又一判处被告因侵犯网络传播权而认定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仅代表我省法院对严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是试点法院三审合一之后审理案件交出的满意答卷。
  第四,加强著作权审判工作的沟通协调与宣传规划,扩大著作权审判影响,在全社会树立尊重著作权的自觉守法意识。全省法院建立了含著作权顾问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制度,定期召开法律咨询顾问座谈会。与媒体合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与“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和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省整规办的知识产权专项治理活动等方式,大力宣传含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我省法院还开展了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工作,向“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上传的含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数量在今年4月份达到2700余件,居全国之首。
  第五,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培训交流活动,大力培养职业法官,为著作权审判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全省各级法院法官通过参加国内、国外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和业务问题的学习探讨。另外,这一年多来,仅省法院一家就参加了诸如中国社科院举办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研讨会”、最高院举办的“音乐电视作品即MTV作品研讨会”、最高院与美国电影协会合办的“电影著作权司法保护研讨会”等多场国家级的著作权保护研讨会,在研讨会上以多种形式介绍我省著作权审判取得的成绩,加强与国内各法院间著作权保护的跨区域合作。
  3、司法保护取得成绩的基本经验。对著作权卓有成效的司法保护工作,使我们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主要有:一要始终坚持围绕大局和服务大局,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下,置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中心工作中,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和良好效果。二要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原则。一方面正确领会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本意,创造性地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三要始终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著作权审判具有适用法律的高度专业性和疑难复杂性、调节利益关系的多元性及国际国内关系交织等特点,需要高度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要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著作权保护形势发展快,新难问题多,审判必须保持积极探索的精神和创新的勇气,高度关注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趋势,合理借鉴国外有益成果和司法经验,及时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冲突等新问题。
  (二)我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虽然付出了很多艰辛的努力,但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在行政保护方面,主要靠的是专项行动,执法手段单一,同时容易产生时紧时松的间歇性状况,缺乏维持执法一贯性和持续性的行政力量。在司法保护方面,立法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带来了司法活动适用法律的困境。例如MTV电视音乐作品目前的法律规定仍然缺失,给该类纠纷的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浪费了宝贵而紧缺的审判资源。
  (三)对改进著作权行政司法保护工作的建议
  最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营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要增强国际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及能力,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力。具体就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而言,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对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今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继04年12月两院联合出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之后,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又一重要举措。该解释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的定罪标准。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严重情节”,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数量标准较04年司法解释降低了一半。因此,我们应该用好这一规定,依法追究严重损害社会公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
  第二,积极应对网络时代对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鉴于互联网业的发展对文化产业和著作权保护的巨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颁布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去年,国务院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我省各级法院目前已经审理了相当一批数量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为该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的处理原则。同时,我们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对网络传播行为和辅助网络传播行为及其各自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的研究也正在展开。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著作权司法及行政保护部门应该加强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及适用。
  第三,注意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由于著作权的侵权纠纷存在“行业化”的趋势,而某些个体著作权人则处于弱小无能的状态,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之一。目前,中国分别在音乐和音像领域拥有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还在积极筹建文字、摄影和电影等领域的集体管理协会。集体管理协会是权利持有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确保创作者收到使用费,一方面代表组织成员颁发许可、监控使用范围、征收和分配版税。目前,我省法院的部分案件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著作权人大范围地收购音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然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情况。这种代理公司行使类似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部分功能的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行为是否有利于版权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我们今后将加强对该问题的研究,以期更好地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第四,在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上,要将重点打击盗版销售商转到重点打击盗版制造商上。盗版产业的结构,由盗版制造商、批发供应商、零售商及顾客层层叠加构成金字塔,在金字塔顶端的是盗版制造商,因而加大对制造商的打击才能从源头上切断盗版的途经,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五,加强著作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沟通协作,形成法院、版权局、文化局等部门互相协助配合,对权利人给予全方位保护的体系。以打击盗版行动为例,行政执法要把主要的地区、文化市场控制住,管理好。在进行行政管理、查处的同时,该移送的案件要移送,不涉嫌犯罪的,也可以将相关信息、证据转交给权利人,再由权利人另行展开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等。运用行政的、司法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等诸如此类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以达到最好的保护效果。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才见春光生绮陌,已闻清乐动云韶”。飞跃的时代、伟大的人民和涌动的生活,是繁荣文艺创作、发展文化产业的丰厚土壤,公正、全面、有力、有效的著作权司法及行政保护,应为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片明媚的蓝天,在这样广阔的天地里,相信我们可以实现建设文化大省的梦想,迎接中华民族文艺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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