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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际和谐刍议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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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广州市委 谢炜如
 
(一)
  什么是党际和谐?党际和谐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各个民主党派关系的和谐。党际和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和谐不是一团和气,而是承认矛盾和尊重差异,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差异,而达到双方和谐共处的目的。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有共同理想、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也存在着政党的性质纲领、政党社会基础的差异,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地位和作用方面更是存在着差异。党际和谐有着丰富的内涵,其精神实质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互为补充。双方在共同政治目标指引下发挥不同的作用,优势互补,共同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责任。党际和谐的实现有着双方共同的思想基础、体制基础和利益基础。
  党际和谐的思想基础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中共和各民主党派是共生共存的政治实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根本不应存在强势压倒弱势的问题。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突出的是合作,虽有竞争行为,但双方的关系不是竞争型政党的关系,是平等的挚友诤友,不是敌手对手。双方都应该牢固地树立宪政意识,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党,实现宪法面前人人平等、党党平等。每个政党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神圣职责。
  党际和谐的体制基础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政治体制采取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政党制度,它的特征是将“协商型政治”融入到政党制度之中。人民政协是党际和谐的体制保障,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三大职能构成政党政治参与的主要内容。中共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执政和参政双方建立了合作共事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党派成员占有一定的代表比例,他们拥有提案权、发言权、表决权,能够充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中,民主党派成员可担任重要领导职务。
  党际和谐的利益基础是统一战线的共同利益。现代政党制度中存在着利益驱动机制,参政党和执政党代表着社会的不同利益集团,统一战线同盟者的利益也是共同利益的组成部分。顾及同盟者的利益是执政党的一个好传统,共产党通过实施一定的政策顾及同盟者利益,以团结他们为统一战线的共同利益和目标而奋斗。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同盟者的利益会发生改变,但顾及同盟者利益的原则不应改变,这是巩固和壮大统一战线的重要原则。充分尊重维护同盟者利益才能实现统一战线共同利益,党际关系才能走向和谐的境界。
 
(二)
  协商型政党政治制度的建立描绘出党际和谐的理想境界,协商型政党政治制度的实施打下了党际和谐的坚实基础,但这并不是说党际和谐就能够自然而然地实现,更不等于说党际和谐已经完全实现。我国的政党关系还隐含和潜藏着一些无法回避的不和谐的因素。
  其一,缺乏竞争机制,参政党的活力难以激发。
  和谐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本质特征,参政党的政治地位在法理上不容置疑,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关系不是竞争型议会党的关系。然而,参政党并非处于权力中心,也非处于权力边缘,而是处于权力决策的中间地带。参政党无论在人数和规模方面都是弱势的一方,民主党派虽然有八个,但人数还不及中共党员人数零头的零头,而且它们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都不掌握行政资源。毋容置疑,中共是强势的一方,我们必须承认这一显著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执政党的某些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容易忽视参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把同参政党视作花瓶,把同参政党的合作当作一种摆设。在协商型政党政治制度的运作中,虽然不能以议会党的竞争方式处理政党的关系,但不等于不能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参政议政等方面进行竞争。实际上在各民主党派之间已形成一些竞争氛围,但总体上缺乏一种竞争的机制。在缺少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未能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参政党的政治活力难以激发,参政党某些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会对执政党形成惯性的依赖,形成惰性,甚至甘当花瓶和摆设。这就加剧了双方政治实力的不对称。
  其二,参政党的社会影响力与法理上的政治地位不相称。
  在法理上,参政党可以集聚和表达民众意愿,在处理各种政治关系、争取各方利益和保持政局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分化加剧和人们利益诉求多样化,这种通过政党运作来满足公民有序参与政治、反映民意和集中民智的政治框架,还只是一个理想的蓝图,而不是已经实现的事实。影响这种政治框架发挥作用的因素很多:执政党某些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思想认识有偏差;参政党及其成员知情度不高,必然影响其参政议政的质量;某些政府部门对参政党及其成员提出的重大问题,只求答复,不管如何实施和整改,使参政议政的行为变成文字游戏;宣传口径的限制使一些来自参政党方面的有力度的意见和建议被边沿化,或是有意无意地模糊受众对参政党关注的“政党视野”;还有参政党自身参政议政的努力不够也是重要的因素。因此,参政党的社会影响力远远达不到法理上的高度,现实中人们在反映利益诉求、表达政治愿望的时候,很难通过参政党的渠道来实现。
  其三,参政党自身建设相对滞后。
  以我国政治文明的长远发展需要来衡量,同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比,参政党自身建设还处于相对滞后甚至严重滞后的状态。各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理论还处在萌芽与模仿阶段。民主党派的界别特色渐趋模糊,发展定位存在某些重叠。参政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规范,或在工作中完全依赖执政党的各级统战部门。党派成员的政党意识不强。参政党内部某些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不力,“民主党派不民主”的说法已成为党派成员反映最强烈的意见之一。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严重缺位,从中央到地方组织都缺乏一个与中共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能相当的机构。某些党派的地方组织的常委会在主要领导的掌控下成为了摆设和花瓶。换届选举不能采取差额选举的形式,某些党派的代表大会成为投票机器。实际上在党派内部已无法对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有效的监督。党派内部监督机制严重缺位导致某些主要领导干部为我独尊、任人唯亲,甚至腐化堕落。以上这些不良因素对参政党的参政能力和水平产生消极作用,也对参政党在执政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党际和谐实现的进程。参政党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组织建设等各方面都有待提高,建设高素质的参政党的任务仍然艰巨。
  实事求是地看,任何政党制度都不具有“普适性”,但是任何政党制度都有可借鉴之处,外国的政党可以借鉴我们的和谐因素,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借鉴他们的竞争因素呢?难道有竞争因素就不可以实现和谐吗?党际关系如何实现和走向和谐境界,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际问题。本文作者没有能力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只能小议某些理念和现象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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