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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广州市委基层组织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一、民进广州市委的基层组织干部是指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和支部委员会委员。
  二、选拔任用总支部委员会和市委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一)委员会委员名额由市委决定。
  (二)在市委指导下,委员会在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经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委员建议人选名单,并上报市委。主任或副主任应按不低于实际任职人数1:1.5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三)市委组织宣传处根据德、能、勤、绩对委员会提出的委员建议人选进行考察。考察时要跟有关单位党组织及统战部门充分协商,要通盘考虑建议人选本人情况及所在组织干部结构情况,结合各方面意见,对建议人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任用意见,报请主委会议批准。经办人要认真做好,情况记录,对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市委主委会议根据组织考察意见,对建议人选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批复提出请示的基层组织委员会。
  (五)委员会根据市委批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六)新一届委员会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协商确定委员的任职和分工,任职结果呈报市委批准。
  (七)各总支部委员会属下的支部委员会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由各总支部委员会负责主持,并参照本条的原则执行。
  三、选拔任用基层组织干部的基本条件:
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四条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事。
  (二)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一定代表性和知名度,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在本职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
  (三)热心民进会务,热爱统一战线工作,具有立会为公的信念,不图名利,不谋私利,团结同志,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具有务实、开拓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做到会内反映好,群众反映好,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好。
  (四)身体健康,胜任会务工作。
  四、选拔任用基层组织干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由会员民主推荐,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组织部门根据德、能、勤、绩认真考察,市委领导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
  (二)基层组织干部不称职,市委和基层组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提出罢免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报请市委批准,可予免职,并层报会中央备案。
  五、建立健全会内干部监督制度。基层组织主任和副主任每年应向市委及所在组织述职,并接受市委及所在组织和会员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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