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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挥本会各界别会员的作用,开展参政议政、社会服务工作,民进广东省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的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的任免由主委会议决定。
第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委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由主委、副主委分工联系。工作由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通报省委会的工作部署;
2."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我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特点开展调查研究,为我会履行参政党职能发挥研究咨询的作用;
3.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4.组织各种活动,以促进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沟通和交流;
5.承办常务委员会和主委会议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围绕自身任务,每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并确定议政调研课题进行调研;原则上每位委员任期内应提出3--5项建议;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形成的调查报告、建议,应征求委员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报告。
第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都应有明确的议题;每季度举行一次主任会议或主任扩大会议,讨论研究并决定阶段性工作;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主任扩大会议。
第八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政协和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何活动,也不反映社情民意和有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可视为自动放弃担任专委会委员。
第十条 省委会爱护和发挥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的政治热情和创新精神,积极为他们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省委会的重要会议要请专门工作委员会领导列席;省委会保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调研和活动经费,为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由省委会机关相关处室承担。
第十二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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